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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精神,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我局已经停止忻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