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忻州市科学技术局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优化营商环境 > 政策法规 > 行政公文

忻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7-10-27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科发〔2017〕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免费发放的一种权益凭证,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级与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资源开展研发和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市创新券采取省市联动方式组织实施,由企业到市科学技术局兑现。市创新券专项资金按照实际拨付的省级专项资金1:1的比例设立。

第四条  创新券以年度为周期,实行自愿申领、自主使用、事后补助、兑完为止的支持方式。创新券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在有效期内未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自动作废。鼓励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创新券,更好发挥创新券的政策效应。

第五条  创新券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公开普惠、公正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是创新券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市创新券政策及实施细则,提出年度创新券资金预算金额;

(二)负责创新券企业注册审核、平台基地审核和资助审核;

(三)负责创新券使用信息公示和兑现;

(四)负责宣传培训工作;

(五)配合省级部门开展创新券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市科技局研究制定本市创新券政策及实施细则,审核年度创新券资金预算金额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负责创新券资金拨付,配合省级部门开展创新券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九条  申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

(一)利用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等信息资源,购买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种质)资源等创新服务。

(二)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创新平台基地开展合作研发。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活动、工业设计类服务等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通过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创新平台基地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开展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开放共享服务和技术研发合作。

第十二条  纳入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的各管理单位须在创新券管理系统注册,并公布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

管理单位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作为代理,承办开展创新服务和合作研发的相关事宜。

 

第四章  发放与兑现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创新券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进行注册。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以线上审查、线下抽查的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注册信息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发放5万元创新券。

第十五条  企业在相关创新活动完成后,将服务或研发合同、支付凭证、结果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上传创新券管理系统申请兑现,并通知服务提供方或合作研发方通过系统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服务提供方和合作研发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现申请信息确认,实现创新券绑定。

第十七条  兑现申请在5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助;兑现申请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按5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创新券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  在有效期截止后,市科技局对上传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并在创新券系统及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企业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市科技局申请兑现。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将拟兑现的创新券以文件形式下发后兑现给企业。

 

第五章  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条  企业在开展创新活动前应将创新券使用计划报市科技局审核,计划应包括使用方式、使用金额、合作单位和拟开展的创新活动等内容。在创新活动中应接受市科技局的抽查监督。申请兑现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应提交有关影像资料作为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和买卖,对创新券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将追回已支持的财政资金,违规企业3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忻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