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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时间:2018-02-28        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升全市科技支撑能力,引领经济与社会发展,参照《山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晋科高发〔2015〕162号),结合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旨在促进产学研深度结合,开展工程技术研发,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培养并聚集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我市科技创新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主要是有关行业领域中具有一定科技实力、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骨干龙头企业,或者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鼓励依托单位是产学研协作联合共建的多家单位,但应明确主要牵头单位,并附责权利明确的合作协议。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忻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针对关键性、共性技术问题进行系统化、工程化研究开发。通过产学研结合等方式,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推进技术创新。开展新产品、新工艺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二)培养并聚集一批高素质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结合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对行业的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 

第五条  工程中心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工程研究定位,能较好反映忻州产业发展方向或地方重点支持行业、领域;在所属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与开发实力;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背景和一定社会影响力; 

(二)拥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5年内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2项,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三)拥有本行业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能够承担工程试验的熟练技术工人。科研团队研发实力较强,结构合理,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团队核心人员具有与工程中心研究发展方向相同或相近学科背景。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有能满足本专业领域研发应用的固定场所,其中依托企业组建的,企业应已经建立有相应研究开发机构。 

(五)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其研究开发费用占上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按申报要求如实编制《忻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市直单位直接上报市科技局;县(市、区)单位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后,上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三)市科技局召开局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创新意识较强、管理水平较高的管理团队。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在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 

第八条  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选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与中心主要研究领域相近学科背景,熟悉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主持或参与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具有丰富的工程化研发背景和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够投入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工程中心工作,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九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人事、财务、资产、考核、分配、激励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实现技术、人才、效益、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十条  工程中心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鼓励邀请行业领域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进行技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发。 

第十一条  鼓励工程中心围绕所在行业、领域中小企业的科技需求,牵头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攻克制约影响行业发展的技术瓶颈,为行业内中小企业提供产品开发、工艺设计、技术咨询、管理诊断等服务,应用转化一批市场前景好、资源能源消耗少、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高的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  鼓励工程中心开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等科研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并充分利用公共科技条件平台仪器设备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工程中心给予引导性资金扶持。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工程中心建设、与工程中心开展业务直接相关的日常运行维护、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开放课题、学术交流合作、自主选题研究等。 

第十四条  对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并作为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培养对象。自成立之日起,市科技局每三年对其运行和绩效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考核结果。对运行正常并成绩突出的工程中心给予滚动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管理不善、作用发挥不好、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忻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10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