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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07-20        大    中    小     

  第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推动产学研用合作和优秀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21〕12号)《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21〕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忻州市内注册设立并运营,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在忻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忻州市“336”战略布局和“8+6”产业集群,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的科研实体,主要功能包括: 

  (一)开展技术研发。开展前沿技术工程化开发、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的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二)孵化科技企业。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 

  (三)转化科技成果。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开展技术服务,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四)集聚高端人才。吸引高端人才和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以及单纯从事检验检测等活动的机构或单位。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制定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独立法人机构,并稳定运营1年以上; 

  (二)拥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在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三)能够正常运营,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含忻州本地财政扶持资金)达50万元以上,且占年收入总额的20%以上;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 

  第八条 进一步满足以下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认定为忻州高端新型研发机构: 

  (一)在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500万元; 

  (二)年度研究开发经费(不含忻州本地财政扶持资金)投入达500万元以上,且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三)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 

  (四)具有核心研发团队和核心技术,已孵化和引进2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或合同研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初创期建设经费支持。首次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忻政办发〔2018〕20号)精神,参照市重点实验室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1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二)落实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忻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转移转化的,市财政按其技术合同成交额3%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经认定为高端新型研发机构的,进一步享受以下政策: 

  (一)增加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新型研发机构自认定起3年内升级为高端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经费可予以补足至50万元; 

  (二)科技项目支持。鼓励其牵头组织联合攻关、搭建公共科技平台、实施重大产业化项目、申报高校院所产学研项目等。 

  第十 同一研发机构已享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仪器设备补助和我市企业研发经费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办法的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助。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忻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书; 

  (二)申报单位成立章程及管理制度; 

  (三)研发场所证明; 

  (四)非忻州本地财政资金购置的研发仪器设备清单; 

  (五)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研发经费投入(不含忻州本地财政扶持资金)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明细表; 

  (六)研发机构人员清单; 

  (七)引进和孵化企业的资料。 

  第十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提交材料、受理时间、受理地址、联系方式; 

  (二)受理申报和形式审查,确认申报材料完整性; 

  (三)专家现场考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核实提交材料真实性,提出明确考评意见; 

  (四)结果公示,根据专家组考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认定名单; 

  (六)对市委市政府决定重点支持的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组织论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忻州市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为3年。从获得资格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内,可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有效期满前应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五条 忻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在3年资格期满前,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合格的继续获得3年忻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价不合格的予以6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建全市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统计评价体系,纳入创新调查和统计调查制度实施范围,重点围绕科研设施条件建设、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聚集和企业孵化等方面评价分析,统计数据作为认定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忻州市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 

  第十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二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忻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 

  (五)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六)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七)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二十一  被撤销忻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忻州市新型研发机构。 

  二十二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已通过认定的机构在有效期内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将撤销其资格,并追回补助资金。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负责开展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工作。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科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