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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12-19        大    中    小     

 忻科规〔2023〕2号 

各县(市、区)教育科技局、科技服务中心,河曲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忻州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忻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19日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规范和加强忻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运行和管理,加快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参照《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是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为核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承担着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引领带动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我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建设,支持产学研联合共建。 

  技术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和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 

  第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根据我市需求,统筹谋划、合理布局,坚持需求导向、聚焦关键、开放协同、引领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和宏观指导,负责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调整和评估等方面的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措施。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为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高校院所的优势科研力量或新型研发机构等牵头组建,采取“中心(本部)+若干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的组织架构,中心(本部)是技术创新中心的总体运营管理机构,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主要结合区域内各地方的产业发展需求和优势科研力量分布进行统筹布局,布局可以根据国家、省和市战略部署与区域重大需求变化进行动态调整。鼓励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开展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 

  第七条 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主要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通过集聚整合相关科研力量和创新资源,联合上下游优势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同建设,原有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以申报转成领域类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八条 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应忻州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 

  (二)拥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成果。中心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在行业内有较强的竞争力、影响力、号召力。科研团队具有稳定的人员队伍、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服务场所等基础条件,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的“中心(本部)”和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3年研发总投入不少于500 万元,应由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 

  )符合国家和我产业政策,尤其要符合我市产业布局,不存在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严重环境问题或违法失信情况。 

  第九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申报要求如实编制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报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二)专家论证。市科技局对申请资料复核后,组织有关专家采取实地考察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论证,并指导申报单位进一步完善建设方案。 

  (三)认定公示。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科技局会议研究,会议通过后在市科技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忻州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实体,可以采取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同类型的法人实体建立。前期暂不具备注册法人实体条件的,可以由人财物相对独立的内设机构逐渐向独立法人实体过渡。 

  第十一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依照章程管理,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专家委员会咨询制,形成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政府等多方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运营、良性互动的内部治理机制。   

  第十二条  牵头建设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投入的主体,承担重大科研设施、项目研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投入责任。参与共建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可以采用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等方式共同投入。 

  第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通过整合资源,实现技术和服务外溢,对外提供技术委托研发、标准制定和实验验证、检验检测、企业孵化、人员培训、市场信息服务、成果评价、科技咨询等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中心通过认定后,每年提交工作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对运行良好、成绩突出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需要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牵头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忻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忻科发2021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