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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4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工信和科技局、科技服务中心、河曲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忻州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对现有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忻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6月24日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参照《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发〔2021〕95号)、《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晋科规〔2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科研装备比较先进的重要基地,是发展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能力、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优势互补,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
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针、支持政策,制定管理办法,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实施考核、评估、检查;
(三)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重点实验室的措施。
第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培育、推进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
(二)结合全市发展战略需求,组织开展市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三)对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四)协助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市重点实验室开展年度报告、考核、评估评价等工作;
(五)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市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等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任命市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报归口管理单位和市科技局备案;
(三)统筹推进所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评价和检查,履行市重点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
(四)根据建设需要,提出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依托单位等重大调整意见,并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三章 建设
第九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和办公场所,实验室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有较为先进的科研条件和设施,仪器设备原值在500万元以上;近三年研发总投入在500万元以上。市重点实验室应由企业与高校联合建设。第一依托单位固定人员、科研条件、研发成果等应占相关总量的50%以上。第一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须有高校共建,鼓励优先与省内高校共建;第一依托单位为非企业的,须有企业共建,鼓励优先与市内企业共建;
(二)从事本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究方向凝练,特色优势明显,符合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省内前列;
(三)围绕研究方向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一定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具备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四)从事所在方向研究3年以上,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拥有相应发明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或发表过高水平科技论文;
(五)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六)依托单位能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并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支持。依托单位为企业的,最近3年研发投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第十条 严格遵守学风建设要求,不存在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严重环境问题或违法失信等情况。
(一)市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分级属地监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依托、谁负责”的原则,坚决筑牢安全防线。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实验研发条件,场所通过消防验收、检查、许可,涉及危险物品、特种作业等的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和能力。
(二)依托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市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市重点实验室全员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对市重点实验室安全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加强市重点实验室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明确市重点实验室研发场地和办公场所,改善市重点实验室安全研发条件,加强市重点实验室安全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市重点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市重点实验室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市重点实验室安全水平,确保市重点实验室安全运行。
(三)依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市重点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依托本单位建设的市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市重点实验室主任是市重点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市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获得审批和严格执行,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五)已获批建设的市重点实验室,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实验研发条件、存在较大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撤销市重点实验室资格。归口管理单位、依托单位须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行动,发现前述情况时须及时提请市科技局撤销市重点实验室资格;市科技局将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检查考核范围,检查考核发现前述情况时,按程序决定撤销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六)整治“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和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单位和依托单位等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市重点实验室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市重点实验室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营造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环境。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重点实验室的程序如下:
(一)依托单位按申报要求如实编制《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并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后,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三)市科技局对评审通过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四)依托单位根据立项建设通知填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重点实验室名称、依托单位、研究内容必须与申请书中内容一致。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建设后,建设期不超过2年,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后1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后列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如有特殊原因2年内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最多延长1年,延期后仍未能通过验收的予以撤销。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重点实验室给予引导性资金扶持。 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21〕113号),市重点实验室纳入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专项进行管理。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忻政办发〔2022〕22号)精神,对新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1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连续3年绩效考核为优秀的,另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使用应遵循《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2022〕30号)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资助由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日常运行维护、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开放课题、学术交流合作、自主选题研究等。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成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中应设一名专职管理岗位,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处理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事宜。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和分配制度,加大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的引进力度,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并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集中开放时间不少于7天。其中企业重点实验室要面向科研、教学单位开放。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及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如出现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认定。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并作为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培养对象。每年年初重点实验室应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总结报告及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档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采取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市重点实验室的整体建设与运行情况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档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忻州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Xinzhou Key Laboratory of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忻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忻科发〔2017〕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