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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工信和科技局、科技服务中心、河曲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忻州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对现有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忻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6月24日 

    

    

  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推动产学研用合作和优秀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21〕12号)、《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晋科规〔202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忻州市内注册设立并运营,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在忻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围绕我市产业布局,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的科研实体,主要功能包括:  

  (一)开展技术研发。开展前沿技术工程化开发、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的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二)孵化科技企业。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  

  (三)转化科技成果。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开展技术服务,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四)集聚高端人才。吸引高端人才和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以及单纯从事检验检测等活动的机构或单位。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方针、支持政策,制定管理办法,指导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运行; 

  (二)批准新型研发机构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实施考核、评估、检查; 

  (三)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措施。 

  第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是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培育、推进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指导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运行与管理; 

  (二)结合全市发展战略需求,组织开展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三)对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四)协助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市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年度报告、考核、评估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计划,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等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统筹推进所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市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评价和检查; 

  (三)根据建设需要,提出市新型研发机构名称、依托单位等重大调整意见,并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三章  建设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忻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独立法人机构,并稳定运营1年以上;  

  (二)拥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在忻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三)能够正常运营,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含忻州本地财政扶持资金)达50万元以上,且占年收入总额的20%以上;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  

  第十条  申请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程序如下:  

  (一)依托单位按申报要求如实编制《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并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后,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三)市科技局对评审通过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四)依托单位根据立项建设通知填报《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计划任务书》,新型研发机构名称、依托单位、研究内容必须与申请书中内容一致。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建设后,建设期不超过2年,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后1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后列入市新型研发机构序列。如有特殊原因2年内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最多延长1年,延期后仍未能通过验收的予以撤销。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21〕113号),市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专项进行管理,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忻政办发〔2022〕22号)精神,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鼓励其牵头组织联合攻关、搭建公共科技平台、实施重大产业化项目、申报高校院所产学研项目等。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并作为申报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培养对象。每年年初新型研发机构应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总结报告及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档次。对运行良好、成绩突出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新型研发机构。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采取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整体建设与运行情况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档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建立全市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统计评价体系,纳入创新调查和统计调查制度实施范围,重点围绕科研设施条件建设、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聚集和企业孵化等方面评价分析,统计数据作为认定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忻州市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  

  第十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忻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  

  (五)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六)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七)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九条  被撤销忻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忻州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已通过认定的机构在有效期内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将撤销其资格,并追回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8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忻科发〔202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