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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12-19        大    中    小     

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现代农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和规模化应用,根据国家科技部《“十二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字[2012]760号)、山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科农发[2012]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简称园区)建设是以推进我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为导向,以科技支撑农业产业化为手段,通过市场化运作,创新经营机制,实现农业资源集成、产业聚集和成果转化。依托园区培育农业龙头企业,突出科学技术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作用,突出园区的强大示范效应,使其成为忻州农业转型发展的“新引擎”。

第二条  园区建设要按照“发挥优势、突出特色、集聚发展、辐射带动”的发展思路,将其建设成为我市现代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农村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现代农业新兴产业孵化基地。并在此基础上培育省级、国家级的农业科技园区。

第三条  在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内,通过一定的资金投入和项目支撑,研究开发一批对我市“三农”发展有明显示范作用的关键技术;推广和应用一批对我市农业发展有明显支持作用的农业科技成果;培育一批具有忻州特色、科技含量高、产业发展前景好的龙头企业,使其成为展示现代农业窗口,从而带动全市农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联合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成立忻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园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园区的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管理和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农村与社会发展科。
    第五条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工作组,提供咨询与技术指导,参与园区的论证、评审、考核等。

第六条  各园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成立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园区申报单位是在忻州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2、园区要有一定的规模且区域相对集中,园区区域要求具有明确的界限,功能分布合理,并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以设施农业(包括设施种苗、设施园艺、设施畜禽等)为主的园区面积要达到200亩以上,以种植粮(包括特色小杂粮种植、加工)、菜、果等农作物为主的园区面积须在300亩以上。园区土地须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总体规划布局科学合理。

3、基础设施完善。园区要求具有完善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工厂化种苗繁育和农业废弃物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

4、园区主导产业明显。园区须具有特色主导产业和产品,要具有鲜明的当地产业特色,能促进当地农业产业升级和规模化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5重视加强产学研合作。农业科技园区要求至少拥有1个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大专院校、独立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或具有技术支撑能力的行政机构作为技术依托单位,拥有比较完善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与推广体系。

6运行机制和管理机构完善。园区要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并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土地运作机制。

7、发展潜力较大。通过2-3年建设,园区可达到500-1000亩以上规模、建成具有“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的技术传播和产业辐射模式,引导和带动周边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升级。

 第八条 申报材料包括:

 1、忻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申报书;

 2、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等);

 3、园区现有的规划图和照片;

4、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园区建设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2、经县(市、区)科技局初审同意后,报送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对申报的园区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和评审后,以文件形式批复,并颁发“忻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标牌。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条 园区实行动态考核与评估。每两年由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园区进行考核与评估,对运行情况良好、示范带动作用大、效益显著的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优先向省推荐列入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考核评估不合格者,取消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资格。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批复挂牌的园区实行项目支持。凡批复挂牌的园区,可向市科技局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通过论证评审后,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并优先推荐申报省、国家科技项目。

第十二条 为加强园区的管理,实行年报告制度。各县(市、区)科技局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园区年度工作总结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忻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