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陆忻州市科学技术局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行政公文

忻州市“星创天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10-27        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打造适应于农业农村创新创业需求的创业空间,动员和鼓励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职业农民等各类创新创业人才深入农村开展“双创”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精神要求,结合忻州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星创天地”是专为有志于到农村进行创新创业的“创客”,打造的综合性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众创空间”,是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载体。

第三条 “星创天地”的建设是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进而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低成本、专业化、便利化和信息化,可进一步激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活力,优化农村创新创业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快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第四条 “星创天地”的建设应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以创业带动就业,提升农村科技创新活力,培育有技术、会管理的职业农民。

第五条 “星创天地”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运营主体。运营主体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运营主体可以是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等。

(二)具备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良好基础。立足全市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有较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形成一批适用的标准化的农业技术成果包;具有网络电商平台等网络空间。

(三)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有一支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队伍,可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能够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实际问题。

(四)有一定数量的创客聚集和创业企业入驻。能够吸引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乡土人才以及涉农院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的专业人才和技术骨干入驻创业。入驻的“创客”应不少于5人,入驻的创业企业不少于3家,且运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五)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与服务场所能够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包括必须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创意创业空间等。应有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

(六)有健全的管理运行制度。制定有完善的运营管理方案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星创天地”申请认定程序如下:

(一)运营主体按要求填写《忻州市(星创天地)基本信息表》,并编制建设运营方案和提供相关附件后,将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

(二)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受理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局务会研究确定后,发文公布,并统一授牌。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星创天地”发展的规划、认定、管理和宏观指导,定期组织评审认定工作。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星创天地”的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市科技局对“星创天地”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在市级科技计划安排中,由“星创天地”承担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九条 市科技局每年要对已认定的 “星创天地”进行年度复核,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星创天地”,取消其资格。对运营良好的择优推荐申报省和国家级“星创天地”。对在“星创天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星创天地”的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并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10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