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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忻州市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8-03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教育科技局、科技服务中心,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更好地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衔接,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强和规范忻州市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完善忻州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忻州市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促进中试基地健康发展。 

    

    附:《忻州市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忻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728 

 

 

                                                忻州市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衔接,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强和规范忻州市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完善忻州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结合忻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试基地是面向忻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通过必要的资金、装备条件与技术支持,对科技成果进行成熟化处理,推动科研成果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产业化发展,开展中间性试验的专业试验基地,是集科研、开发、生产为一体的科研实体。 

  第三条 中试基地建设模式有两种。可以由综合实力强、具备独立完成中试任务的企业或具备生产任务的研究单位单独建设,也可以围绕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由相对实力强且处于产业化关键环节的企业牵头,通过纵横向合作的方式共同建设。 

  第四条 中试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拥有行业内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扩大工程实验必需的专用设备、厂地及配套设施。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的能力,且能够承担同类技术项目中试和工程化产业化配套协作工作; 

  2)以较强的科研实力和开发设计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技术开发机构为技术依托; 

  3)以高新技术为起点,核心技术在行业内具有引领推广前景,并且有使技术不断升级和产品不断换代的能力; 

  4)承担单位要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5)基地负责人应该围绕研究领域有较高水平,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市内前列,承担过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发表过高水平科技论文。 

  6)管理体制机制合理、完善,有较强管理水平的领导班子,有较雄厚的专业技术队伍和丰富经验的技术工人队伍; 

  7)符合环境保护政策; 

  8)近三年内未发生严重的质量、安全等问题。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中试基地的程序如下: 

  1)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申报要求如实填报《忻州市中试基地申报表》,提交相关附件,同时按照忻州市中试基地建设方案提纲提交建设方案。市直单位直接上报市科技局;县(市、区)单位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后,上报市科技局; 

  2)由市科技局组织第三方管理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和资格初审,然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3)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中试基地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中试基地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行业领域科技进步中的引领作用。 

  第八条 中试基地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吸引国内外、省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基地开展合作研究。 

  第九条 对中试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市科技局发布考核评估通知,中试基地建设单位按要求填报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科研条件与建设情况等。定期评估结果连续两次不合格者,撤销中试基地资格。 

  第十条 中试基地参照《忻州市平台基地专项管理办法》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经费主要用于新认定中试基地的建设、研发、合作交流等方面。 

  第十一条 中试基地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依托单位如出现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 中试基地统一命名为“忻州市+研发方向+中试基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