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9 大 中 小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 ( 试行 ) 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号)、《关于开展2022-2023年度认定或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申报的通知》(晋科函〔2024〕101号)文件要求,现将申请2022-2023年度认定或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奖补资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一)2022年度首次通过认定或连续两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2022年度整体迁入山西注册经营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三)2023年度首次通过认定或连续两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2023年度整体迁入山西注册经营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2022年首次通过认定或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认定后一年内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总量(2023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的5%、增量(2023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2022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2023年首次通过认定或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2022年连续两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认定后一年内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总量(2023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的8%、增量(2023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2022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23年连续两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1),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2022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附2022年和2023年加盖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报送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
(二)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汇总企业申请表,并结合企业运营情况进行审查,出具推荐函(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名单推荐汇总表》(附表2)和《项目账号信息汇总表》(附表3)以及《2022-2023年度首次或连续两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汇总表》(附表4)。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将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创新的重要举措,及时通知所属区域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填报。各申报企业应对所填报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审核把关。认定前一年及认定后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存在科研诚信不端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不予奖励。
(三)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请于2024年8月9日前将推荐函(加盖单位公章)、相关附表的纸质件及电子版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与合作科。
附表: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请表